商业特许经营:馅饼还是陷阱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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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馅饼还是陷阱


(第二期)

写在前面


    肯德基、麦当劳这样的品牌加盟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如果你想加盟某一品牌,开一家特许经营加盟店,你需要了解哪些知识,同时应当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这些你都知道吗?
    近年来,我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相关统计显示,特许经营方面的投诉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仅2017年,特许经营方面的投诉举报数量就有十几起。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收到举报人田某提供的关于某教育培训公司违规开展特许经营的举报材料。

经过反复调查和取证,商务执法人员确定该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收取了特许加盟费用后,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同时,该公司与田某订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还存在向田某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行为,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南京市商务局最终给予该公司两项并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以案说法

   

类似该教育培训公司未向被特许人提供准确和完整信息的违规行为,在近年来特许经营纠纷中频频发生。也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条例》要求特许人要如实陈述其自身以及特许经营体系的有关情况,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该公司没有及时备案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阅读延伸


   

当然,在特许经营案件中,除了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涉及的争议还包括其他方面。商务执法人员提醒,还有如下易发生的5种纠纷值得警惕。

纠纷一:《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比如,某个体工商户经营某品牌餐饮,生意红火。有人便找到该个体工商户,两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个体工商户授权该人使用其商标、菜品配方及制作方法等,相应地收取一定费用。这种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纠纷二:《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现实中,许多特许人存在未及时备案现象。

纠纷三:《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规定无疑是要求特许人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的一个量化体现。但实践中,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遇到经营状况不佳时,以此为由胁迫特许人退还加盟费用。

纠纷四: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就是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这在《条例》第十二条进行了规定,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被特许人解除合同并非违约行为。但就“一定期限”的长短,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好。

    纠纷五: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类的经营资源。但合同到期后,不管合同中有无约定,被特许人都应当停止使用这些经营资源,否则极易引发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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