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人注意:拒绝高利诱惑!当心“馅饼”背后有“陷阱”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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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当您看到以下几种情形时,要小心他背后的“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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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假冒民营银行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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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谎冒担保业务

  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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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销售虚假原始股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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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以“养老”为幌子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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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高价回购“收藏品”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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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

  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来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安皖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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