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天上掉“馅饼”,不要随便捡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天上掉馅饼的事儿可不常见

可如果遇到“天上掉下来的手机”

这“手机”到底该不该捡呢?

小张同学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可她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捡手机的行为会触犯法律。

案件回放


今年19岁的小张是东胜区一所学校的在读学生,学习成绩较好,平时表现也不错。2017年7月的一天,小张从家打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学校参加考试,上车后小张发现前一位乘客将自己的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遗忘到座上,便趁司机没有发觉之时,将手机偷偷装入兜内。下车后,小张便把这部手机关机并放到自己宿舍的衣柜内。时隔一周,见无人问津,便以为没事了,就让她的母亲拿着“捡”来的手机去二手手机市场刷机。直到公安民警给小张打电话询问此事时,小张才得知自己这一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


案发后,检察官和老师对小张进行了批评教育,小张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鉴于小张是学校在读学生,具有自首情节,且所盗赃物已退还,东胜区人民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小张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说法

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财物,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给司机占有。因为出租车虽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所以出租车内的他人遗忘的财物也当然由司机占有。即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财物遗忘在出租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财物。

无论是在出租车、小饭馆、还是银行营业大厅里,不管你看到的是手机还是钱包,都不要据为已有。因为在这种小空间内遗失的财物,出租车司机、饭馆老板、银行保安都属于代为保管人,其他人捡走就等于偷东西。你可以交给上述代为保管人,如果还是不放心,那就交到公安民警手里。这样,你不但会获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同时也避免了法律的追究。

供稿:东胜区人民公诉部  王娜娜、赵小慧

编辑:东胜区人民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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