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明智审慎理财!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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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非法集资的十大重点领域


1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1)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1)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2)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 满15天即可提现。

(3)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


4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1)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3)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5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1)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6

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批准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2)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7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1)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2)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8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 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9

“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10

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1)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2)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风险自负,损失自担。


、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2015年9月)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


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


1

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2

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3

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中,不泛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盅惑群众的情况。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

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多是经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5

对"合法”吸储不大意。

存款应该到银行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6

对违规吸储不参与。

面对非法集资,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参与。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


非法集资举报


举报

范围

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举报

方式

、工商“12315”以及各地人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举报。

(文章转自五峰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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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编 张宇宙   编审 魏华锋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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