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课堂】非法集资案例大盘点 教你练就“火眼金睛”
来源:搜狐网
近年来,非法集资花样百出,层出不穷,蒙蔽了众多集资者。有的投资者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有的对投资项目一无所知,只因周围人都参与而盲目跟风、也有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仍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本次投教课堂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警示,让大家对非法集资有正确的认识,识破非法集资“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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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
投资咨询类非法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
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礼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
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0余人非法集资70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0余万元,尚有500余万元无法归还。
【案件查处】
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警示】
投资咨询公司门槛低、,业务上难免存在“忽悠”的成分。
投资者一定要“心明眼亮”,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打动。
2
理财类非法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名义,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授意下,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
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3
电子商务类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姜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德沃公司有电子商务等五大产业,以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投资者连锁加盟计划,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被告人姜某、周某等7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
被告人姜某等人将后期吸收的资金归还前期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发放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以获得其团队吸收加盟投资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某等人可以从被告人周某处获得部分比例的提成。
其他近千万元被被告人姜某用于购买别墅、汽车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投资款被用于发放前期投资客户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人及其他业务专员的提成等。截至案发,被告人姜某等人吸收加盟资金共计达1.3亿元,投资者达1800余人,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余万元。
【案件查处】
姜某、周某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投资加盟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警示】
暴利与高风险是孪生兄弟。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4
融资类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落户咸阳市武功普集镇台资工业园区,朱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
为了融资,朱某认识了操盘手史某、曾某。随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融资。
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量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
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
2012年5月,奥凯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朱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上千人受骗。,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案件查处】
,奥凯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判处罚金1000万元;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并处罚金50万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
【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法集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会受到罚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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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三思、等一夜”
“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骗局,警察帮忙支妙招——
”
“四看”
①
看融资合法性
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②
看宣传方式
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③
看经营模式
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④
看参与集资的主体
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一思
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
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
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