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检课堂10期】法律温情绝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执检课堂





第10期





温情有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情形

上一期,我们讲到,暂予监外执行是最具温情的法律制度,但法律的温情也不能滥用,对特定罪犯的适用要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这一期,我们再把制度的口子扎扎紧,讲讲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的四种情形。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使罪犯在医疗机构或家庭中得到更好的医治和照顾。


如果某个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于情况变化,不再适合监外执行了,这时,暂予监外执行就要终止,对这个罪犯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有哪些“情况变化”会导致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呢?主要有四种情形:


1、被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被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下面具体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人民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某个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举个栗子:一天,服刑期间的“熊大”说自己头痛呕吐需要看医生,被批准保外就医后,检察机关经过核查,发现“熊大”的病症,竟然是他自己故意用头撞墙所导致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收监情形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怎么就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了?

 

可能是办案人员一时疏忽,搞错了,也可能是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改变了。

 

第二种情形,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举个栗子:“熊二”在保外就医期间,偷偷地跑去外地开起了小餐饮,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后要求他立即回来,但是“熊二”却不当回事,还想继续赚他的小钱钱。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在执行刑罚,只是换成由社区矫正机构来管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这些规定的,就要被收监。

 

具体来说,罪犯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要被收监: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

2、,仍不改正;

3、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4、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

5、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


第三种情形,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身体恢复健康、婴儿哺乳期已满等等,而且刑期未满。


举个栗子:生了重病的“牛三”,被批准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时间终于恢复了健康,此时距离他剩余刑期还有三个多月,出院后“牛三”继续回去服刑。


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是“暂予监外执行”之所以叫“‘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


第四种情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犯了新罪,或者被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


举个栗子:牛四”在保外就医期间,看着外面的灯红酒绿,再一次将罪恶的“第三只手”伸向了别人的家里,。


这里包含了“重新犯罪”和“被发现有漏罪”两种情形,被判处监禁刑罚的,都要收监。但两种情形在后续处理上有所区别:重新犯罪的罪犯是屡教不改,不仅要收监,以后再次需要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还应当从严审批。

 


  小  结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四种情形下不再适合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终止,对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这四种情况是:被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且被判处监禁刑罚。


下一期,我们讲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敬请期待。



往期

【执检课堂09期】这可能是最具温情的法律制度!


【执检课堂第08期】用一个生物学名词来get假释?!

【执检课堂07期】假释,到底“假” 在哪?


编绘:地区院六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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