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
保卫父母的血汗钱!
1、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
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1、债券类
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中介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民间借贷中介吸收公众资金(如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会、社吸收公众资金;农业产业会、社吸收公众资金;其他社团组织(如商会、校友会等)吸收公众资金;投资理财;发行私彩或彩票;虚假发行债券、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他债权形式。
2、股权类
通过委托股票投资、提供股票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发行销售非上市公司股票、股份;利用网络基金、网站投资、假借境外基金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期货、黄金等金融市场交易吸收公众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虚假转让股权;投资入股;违法发行信托产品;其他股权形式。
3、商品营销类
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如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发售房屋地产份额(如产权式公寓等);销售服务积分返利(如保健、美容美发、养老、分时度假、食品配送等);公司加盟返利;5缴纳会费、发行会员卡(证)返利;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务等);汽车消费投资租赁;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发展会员、按业绩提成;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其他商品营销形式。
4、生产经营类
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代养、租养、联合养殖;种植业及果园开发投资、代种、租种、联合种植;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房地产、庄园开发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投资;高科技、新能源、生态环保开发投资;水电开发投资;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教育开发投资;其他生产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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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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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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