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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经营投资理财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投资者钱款。被告人彭某打着理财的名义,却做着违法的事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88000元。近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彭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经营个人投资理财服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门店电子屏和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投资理财,承诺给投资人月息2分至3分的利息,以该投资公司为借款方,先后非法吸收被害人向某、雷某等十人的吸收存款共计1138.8万元,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53.115万元,非法吸收资金净额计人民币885.685万元。其借贷行为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作为借款目的,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吸收资金通过货币运营的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经审理,,被告人彭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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